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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左娟与中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娟,中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505号原告左娟,女,198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徐明君,重庆承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4幢238室。法定代表人姚洪涛。原告左娟诉被告中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明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娟诉称,2014年5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ZHB-20140509-CQ的《中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火狐咖啡系列产品经营权授予原告在重庆经营,双方合作经营期间,营收利润按被告51%、原告49%的比例分成,合作店前期由被告投资装修、设备、设施和其他配套,上述财产所有权归被告,合作店首期装修费、每月房租、设备、家具的资金由被告负责,原告承担合作店营运所需的水电费、人员工资、设备维修等杂费,进货成本、设备租赁费用及税收按分成比例分摊,原告应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被告人民币30万元作为保证金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向被告支付了30万元履约保证金,但被告迟迟不按合同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后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催告后,被告仍然置之不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原告有权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ZHB-20140509-CQ的《中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30万元并承担自2014年6月9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中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答辩。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编号为ZHB-20140509-CQ的《中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招商银行个人转账汇款业务受理回单、收款收据、律师函及邮寄凭证。鉴于被告未到庭,本院对上述证据进行了核对。经审核,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实本案的相关事实。根据上述证据,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的事实证据充分。被告收到原告保证金后迟迟不履行合同义务,经原告催告后仍不履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及赔偿利息损失。系争合同自本院将原告起诉状送达被告之日即2015年5月6日解除。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左娟与被告中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ZHB-20140509-CQ的《中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于2015年5月6日解除;二、被告中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左娟保证金30万元;三、被告中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左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012.50元,由被告中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