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何英杰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49号罪犯何英杰,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8日作出(2000)榕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英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2月1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2日作出(2003)闽刑执字第5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6年6月15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7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9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英杰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有违规行为:2012年10月因私藏管控品扣2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2013年5月因任小组长履职奖1分。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总仓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4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8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达标分18.8分。2015年5月15日缴纳罚金8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英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9月22日至2019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