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周伦其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伦其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563号罪犯周伦其,男,1965年6月4日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文盲,现在武夷山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日作出(2007)政刑初字第64号判决,以被告人周伦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6月12日以(2012)南刑执字第9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伦其在考核期内,曾于2014年8月因推搡罪犯蔡孝贵被扣2分;2014年12月因在号房与罪犯林维坚发生推搡行为被扣1分,共扣2次分,累计扣3分。经教育后,能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2年4月至2015年4月累计获达标分18.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伦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7月11日至2015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