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一终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丽娟与朱立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丽娟,朱立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5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娟,女,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王春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立俭,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许瑞英。上诉人张丽娟因与被上诉人朱立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丽娟于2015年7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张丽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丽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张丽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朝霞审判员 耿 杰审判员 孙洪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津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