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晏欢,江婷与欧国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晏欢,江婷,欧国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163号原告刘晏欢,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江婷,户籍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委托代理人曾辰华,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蓉,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国勇,户籍地址广东省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晏欢、江婷诉被告欧国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欧国勇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416区(牛栏窝地段)千林山居Ⅱ区37#楼B座706(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房产。同时由担保人深圳市汇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5)汇鼎龙0723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晏��、江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欧国勇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416区(牛栏窝地段)千林山居Ⅱ区37#楼B座706(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屈子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赖颖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