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116号被告人张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斌,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恩阳镇,住韶关市武江区。2002年8月22日因犯抢夺罪被韶关市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07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7日9时许,被告人张斌来到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大塘市场附近意图盗窃,张斌使用撬锁工具对被害人陈某妹停放在“爱心大药房”后面的广本牌女装助力车实施盗窃。在张斌打开车锁并发动助力车时,被现场群众发现并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800元。公安机关已将被盗车辆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张斌指认开锁工具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张斌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沈某妹、丘某福、陈某财的证言,被害人陈某妹的陈述,被告人张斌的供述和辩解,韶关市曲江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韶曲价鉴(2015)17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盗窃助力车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三月七日起至二○一六年六月六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文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明艳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