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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张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贾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学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