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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18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景富英、谢淑英等与尚存亮、陈美荣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富英,谢淑英,李丽,李绪峰,尚存亮,陈美荣,杨世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1880-1号原告景富英。原告谢淑英。原告李丽。原告李绪峰。被告尚存亮。被告陈美荣,系被告尚存亮之妻。被告杨世平。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