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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祭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骏梁与郑州泰之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骏梁,郑州泰之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825号原告刘骏梁。被告郑州泰之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晓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骏梁诉被告郑州泰之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骏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骏梁负担。审 判 员  安淑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