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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沐川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乐山大千百汇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成都兴瑞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大千百汇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成都兴瑞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沐川民初字第97号原告:乐山大千百汇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沐川县沐溪镇卷河路188号乐山大千百汇置业有限公司重整办公室。负责人:田自云,清算组组长。被告:成都兴瑞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磨子桥路24号附10号1层42号。法定代表人:金世伟。原告乐山大千百汇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成都兴瑞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乐山大千百汇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我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乐山大千百汇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与被告成都兴瑞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成都兴瑞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大千百汇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大千百汇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对被告成都兴瑞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0.00元减半收取7350.00元,由原告乐山大千百汇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承担。审判长  欧显容审判员  彭淑容审判员  杨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