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栾承永与杨晓东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承永,杨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2332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2332号申请执行人栾承永,男,198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被执行人杨晓东,男,1987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原告栾承永与被告杨晓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蔡伟明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卫志强二O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朱跃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伟明审判员 蔡伟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跃星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