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民二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郭青松、向其林与汪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青松,向其林,汪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芷民二初字第177号原告郭青松,男,汉族,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江海霞,女,汉族,农民。原告向其林,男,汉族,农民。被告汪花,女,汉族,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地址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195号。负责人贺仕喜,系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原告郭青松、向其林与被告汪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青松、向其林于2015年7月16日以被告汪花现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汪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青松、向其林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青松、向其林撤回对被告汪花的起诉。审 判 长 杨 阔人民陪审员 杨敦武人民陪审员 舒晓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海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