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监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监字第00016号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79年生,陕西省。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雷某某,女,汉族,1978年生。再审申请人黄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秦民初字第0081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某某申请再审称,申请人黄某某与被申请人雷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生活需要申请人黄某某做小生意,经营所得大部分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因经营不善,申请人黄某某先后向李某某、尹某某、黄某某等人借款共计724640元。2014年初,以上债务人将申请人黄某某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莲湖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分别作出调解书。当时申请人黄某某与被申请人雷某某的离婚诉讼庭审活动已经结束,申请人黄某某以为庭审时已经说到对外债务问题,法院应该会有第二次开庭,就没有向法庭说明莲湖区法院调解书的情况。2015年5月6日秦都区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作出判决,申请人黄某某对判决不服准备上诉,但因为工作关系错过上诉期。现请求法院对双方离婚判决共同财产重新分割,对申请人黄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72万元债务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被申请人雷某某发表意见,认为双方在离婚案件审理时,申请人黄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借款,仅是口头陈述。对申请人黄某某对外借款之事,被申请人雷某某不予认可。双方离婚判决书已经生效,雷某某已履行完判决义务,本案不应当再审。本院认为,法律明确了判决书申请再审的适用条件。本案申请人黄某某的请求重新分割婚姻共同财产,没有证据证明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应当再审的情形;请求认定其所欠72万元债务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公共债务并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承担,该项请求权应由债权人来行使,申请人黄某某以此作为再审理由于法无据,该请求不符合申请再审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黄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志辉审 判 员 刘 谦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阿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