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神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段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段某某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神民初字第593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段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段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利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