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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翠娟与张素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娟,张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230-1号申请执行人张翠娟。被执行人张素娟。申请执行人张翠娟与被执行人张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翠娟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本院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素娟名下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本案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张素娟在本院辖区内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翠娟也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翠娟于2015年6月30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2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