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二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与潘朝晖、文则林、巢湖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40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被告:潘朝晖。被告:文则林。被告:巢湖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04月16日受理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诉被告潘朝晖、文则林、巢湖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金菊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潘朝晖、文则林下落不明,需要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或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冬生代理审判员 肖金菊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左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