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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饶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学坤诉王留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坤,王留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饶民初字第00056号原告王学坤,男,69岁。委托代理人张秀荣,女,65岁。被告王留记,男,6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坤与被告王留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坤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兴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包景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