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行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宝江行政处罚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初字第374号原告李宝江诉被告郯城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郯城县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该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妥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临沭县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王建伟审 判 员 刘永彬人民陪审员 付柏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邢晓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