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民一终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孙杏福与黄廷兴、谭火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杏福,黄廷兴,谭火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民一终字第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杏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廷兴。原审被告谭火亮。上诉人孙杏福因与被上诉人黄廷兴、原审被告谭火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杏福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杏福申请撤回上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杏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孙杏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桐辉审 判 员 蒋向京代理审判员 何伦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郝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