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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商初字第0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苏州市墨客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与吴江金科扬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商初字第01150号原告苏州市墨客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竹苑新村15幢204室。法定代表人姜立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建军,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褚夫来。被告吴江金科扬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花园路2518号鼎盛银座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许建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苏州市墨客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金科扬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墨客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墨客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秋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