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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7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球星与郭华明、牛福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7844号原告刘球星,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委托代理人刘礼峰,上海刘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文明,上海刘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华明,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被告牛福现,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原告刘球星与被告郭华明、牛福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公告送达,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球星的委托代理人金文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华明、牛福现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球星诉称,2014年7月14日,原告驾驶赣AKXX**车辆在九星市场东兰西路、星东路路口正常行驶时,被被告郭华明驾驶的属被告牛福现所有的鲁R9XX**车辆撞到,致赣AKXX**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事发时郭华明系无证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郭华明因此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被告牛福现作为车主,未保管好鲁R9XX**车辆,亦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原告处的赣AKXX**车辆因本起交通事故损毁严重,该车辆的维修费已远超出车辆的残值。综上,要求判令被告郭华明、牛福现连带赔偿车辆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1,900元及鉴定费2,000元。被告郭华明、牛福现均未到庭亦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责任认定及车辆所有情况均属实,事发时被告郭华明系无证驾驶。2014年7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作出沪公(闵)行罚决定(2014)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郭华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2014年11月,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表明:赣AKXX**车辆在评估基准日2014年7月14日的评估价值为51,900元。原告为此次支付鉴定费2,000元。以上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并均经庭审质证所证实。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起事故公安机关认定被告郭华明负事故全部责任,故郭华明理应对原告因事故而发生的合理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被告牛福现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理应妥善保管车辆及车辆钥匙,以确保该车辆的安全行驶。但本案中,被告郭华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了肇事车辆,可见被告牛福现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理应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及鉴定费,均系其因本次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合理损失,应计入赔偿范围。被告郭华明、牛福现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进行应诉,系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53,900元;二、被告牛福现对被告郭华明之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24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1,660.24元,由被告郭华明、牛福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吾德审 判 员  陈雪琼人民陪审员  张连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琼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