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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周志平与董秀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平,董秀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周志平。被告:董秀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152号东方大厦C座6层0603号。负责人:张文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平诉被告董秀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平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志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志平自负。审 判 长  孙桂珍代理审判员  顾根启人民陪审员  刘树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