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谢志春与朱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春,朱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867号原告谢志春,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叶波,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和解,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签收法律文书),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聪明,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志春诉被告朱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志春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志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谢志春承担。审判长 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