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孙伟昌与王建博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昌,王建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809号原告:孙伟昌。被告:王建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昌与被告王建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伟昌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伟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孙伟昌承担。审判员 王金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龙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