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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孙伟昌与王建博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昌,王建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809号原告:孙伟昌。被告:王建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昌与被告王建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伟昌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伟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孙伟昌承担。审判员  王金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龙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