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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德兴诉被告卢应传财产损害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642号原告杨德兴,男,1973年6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张才恒,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卢应传,男,1969年10月23日生,壮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现住文山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兴诉被告卢应传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德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德兴负担。审判员  周宏浴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美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