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德兴诉被告卢应传财产损害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642号原告杨德兴,男,1973年6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张才恒,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卢应传,男,1969年10月23日生,壮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现住文山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兴诉被告卢应传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德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德兴负担。审判员 周宏浴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美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