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达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747号原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达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田亚军经理担保人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顺河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吴联模董事长被告山东德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顺河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赵延彬董事长被告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顺河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会江董事长被告赵延彬,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三八东路鑫龙嘉园15号楼2单元101号。身份证号372421197003292711。被告白俊惠,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72401196904242266。被告康洁,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地世纪城23号楼3单元502室。身份证号37240119630926222X。被告刘金利,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顺河西路18号院内87楼3单元5层502号。身份证号372401196508222239。被告孙法忠,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德兴北路51号7号楼1-5-9。身份证号371402196904252611。被告董伟红,女,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724241959111110020。被告李会江,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顺河西路18号16号楼1单元402号。身份证号372401196210102218。被告张丽红,女,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顺河西路18号84号楼2单元501号。身份证号372401196707032227。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达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赵延彬、白俊惠、康洁、刘金利、孙法忠、董伟红、李会江、张丽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达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赵延彬、白俊惠、康洁、刘金利、孙法忠、董伟红、李会江、张丽红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一套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达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告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赵延彬、白俊惠、康洁、刘金利、孙法忠、董伟红、李会江、张丽红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二、依法查封担保人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一套(产权证号:鲁德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雪梅审判员 杨东宝审判员 马 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