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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菊梅与被执行人韩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菊梅,韩彦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63-3号申请执行人王菊梅,女,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韩彦鹏,男,汉族,干部。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0)碑民二初字第1091号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韩彦鹏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韩彦鹏在银行的储蓄存款,本案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0)碑民二初字第1091号民事调解书委托执行事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博彦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王晓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鸿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