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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3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池店支行与被告泉州市超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惠安德诚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志波、郭伟强、李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池店支行,泉州市超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惠安德诚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志波,郭伟强,李小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894号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池店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负责人余建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碧茹。委托代理人傅文雄。被告泉州市超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法定代表人张志波。被告惠安德诚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法定代表人李小平。委托代理人康国彬。被告张志波。被告郭伟强,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李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池店支行与被告泉州市超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惠安德诚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志波、郭伟强、李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池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8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7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慧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瑄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