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河执字第00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翁昌宝、凡文勇、何涛与巴永兵、白河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汉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执行三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昌宝,凡文勇,何涛,白河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永兵,周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河执字第00215-4号申请执行人翁昌宝。申请执行人凡文勇。申请执行人何涛。被执行人白河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显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巴永兵。被执行人周汉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昌宝、凡文勇、何涛与被执行人白河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永兵、周汉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案件过程中,于2015年1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周汉胜在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70710010110300127XXXX账户,冻结期限六个月已届满。现因案件执行需要,须对被执行人周汉胜该账户继续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汉胜在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70710010110300127XXXX账户续行冻结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杨无华审判员 李正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小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