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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法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孟拉旦与孟尖草才冷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孟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法民初字第542号原告孟某,男,生于1934年2月13日,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祝县毛藏乡某某村二组18号,现居住华藏寺某某家属院。被告孟某某(又名孟某),男,生于1962年3月27日,藏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祝县毛藏乡某某村二组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拉旦诉被告孟尖草才冷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拉旦以被告无故不到庭应诉、原告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拉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拉旦负担。审判员  徐文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