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一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847号原告肖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肖某某以双方均有和好夫妻关系的意向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肖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芳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熊 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