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113号原告刘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郑文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丰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