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113号原告刘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郑文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丰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