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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文圣民二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樊家屯村民委员会与李明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樊家屯村民委员会,李明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文圣民二初字第00048号原告: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樊家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成国,该村主任。被告:李明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樊家屯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明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原告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樊家屯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明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樊家屯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樊家屯村民委员会承担。代理审判员  解光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