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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8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华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颜学波等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颜学波,邓群,湖南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循环经济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857-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颜学波。被执行人邓群。被执行人湖南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某某循环经济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7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颜学波、邓群、湖南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循环经济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颜学波、邓群、湖南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循环经济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人民币1469082.60元整,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海审判员 梁治义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