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播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与何金其、梁廷嫦、谈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何金其,梁廷嫦,谈美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德法播民初字第1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德城镇德庆大道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7139706—1。负责人:刘艳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锦莲,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潘志强,该行职员。被告:何金其,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梁廷嫦,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谈美玲,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诉被告何金其、梁廷嫦、谈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敖伟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锦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金其、梁廷嫦、谈美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巳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诉称:2013年10月11日,被告何金其、谈美玲与原告签订一份《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何金其向原告借款5万元用于种植投入,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11日至2014年10月11日,借款年利率为16.2%。同时约定,如借款人违反合同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有损原告债权的情况,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如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何金其发放了贷款,但其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被告谈美玲作为借款保证人,未能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还款。被告何金其的借款事实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经营种植投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梁廷嫦作为被告何金其的配偶,对上述借款本息负有共同还款责任,但其并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采取多种途径催收,被告仍拒绝还款。截止2015年3月9日,被告何金其拖欠本金44258.48元、利息7686.02元,共51944.50元。为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何金其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44258.48元、利息7686.02元(暂计至2015年3月9日,之后按16.2%年利率加收50%的罚息计至本案执行完结时止),合计51944.50元;2、被告梁廷嫦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被告谈美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何金其、梁廷嫦、谈美玲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何金其与被告梁廷嫦是夫妻关系(1990年10月3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10日,被告谈美玲在《小额贷款贷款申请表》申请人何金其的保证人处签名。2013年10月1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何金其(乙方)签订了一份《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被告何金其)向甲方(原告)借款5万元用于种植柑桔投入,借款年利率为16.2%,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合同还约定: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乙方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乙方违反合同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有损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被告谈美玲(丙方)在该合同保证人处签名,承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依约向被告何金其发放了5万元贷款。被告何金其借款后,没有完全依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被告谈美玲也没有履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截止2015年3月9日,被告何金其除支付本金5741.52元外,尚欠借款本金44258.48元、利息7686.02元。原告经多种途径催收未果,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解决。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小额贷款贷款申请表复印件、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复印件、个人贷款借据复印件、个人贷款放款单复印件、还款计划表复印件、还款记录和拖欠本息证明原件、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被告何金其借款后,没有完全依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已明显构成违约。被告谈美玲也没有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也已构成违约。被告梁廷嫦与被告何金其是夫妻,因被告何金其在本案中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是用于家庭种植,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原告的诉请,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金其尚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借款本金44258.48元和利息7686.02元(利息计至2015年3月9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由被告何金其、梁廷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归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二、被告谈美玲对上述被告何金其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9.3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敖伟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锦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