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淑珍与被告李晓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珍,李晓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1672号原告:刘淑珍,女,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李晓光,女,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吉祥四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珍与被告李晓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