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三初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世荣、刘英与游永贵、叶罗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荣,刘英,游永贵,叶罗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2308号原告李世荣,男,197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原告刘英,女,197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游永贵,男,197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叶罗秀,女,1979年7月14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荣、刘英与被告游永贵、叶罗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3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游永贵、叶罗秀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游永贵、叶罗秀的相关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江西金汇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赣县的林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婧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