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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岳照英与梅文超、史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照英,梅文超,史祥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071号原告:岳照英,女,196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梅文超,男,1980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史祥三,男,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岳照英与被告梅文超、史祥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刘 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胡永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