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岳照英与梅文超、史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照英,梅文超,史祥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071号原告:岳照英,女,196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梅文超,男,1980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史祥三,男,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岳照英与被告梅文超、史祥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刘 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胡永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