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商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219号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玉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宇航,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政泰,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凯,男,汉族。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庆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郭宇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凯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为××小区招聘物业服务公司,原告中标。2013年9月11日原告与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0.65元/平方米/月,其中业主按0.45元/平方米/月标准缴纳,业主按季度(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根据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并且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物业费至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1050元以及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利息70元,共计112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以及保全费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对逾期支付物业费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李凯未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物业服务合同一份,拟证明:2013年9月11日原告与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小区业主委员会签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是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业主按0.45元/平方米/月缴纳物业费,业主应于每季度(次季度首月15日前)缴纳物业费。证据二,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出具东营市市区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一份,拟证明:被告李凯所有的房屋位于东营市××小区内,属于原告物业服务区域内。证据三,由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小区业主委员会及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沂北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自2013年7月1日起至今一直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未质证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9月11日,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区域为东城街道××小区内住宅楼××栋,总户数1306户,面积133486平方米,约定了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0.65元/平方米/月,过渡期为半年(自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业主按0.45元/平方米/月为标准按季度(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缴纳物业服务费,差额部分由街道拨付给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并且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小区业主委员会、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沂北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6月8日出具证明,证实原告自2013年7月1日起至今一直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李凯为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户主,该房屋建筑面积111.14平方米。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放弃对被告李凯欠缴物业费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及小区业主均应依约履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缴纳相应物业服务费。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支付自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3月份拖欠的物业费1050元(111.14平方米×0.45元/平方米/月×21个月),并且主张按照被告住房面积111.14平方米及过渡期收费标准0.45元/平方米/月计算物业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对被告并无不利,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对其权利的处分,对被告并无不利,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10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庆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