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茅箭执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秦顺琴与十堰坤仕科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顺琴,十堰坤仕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执字第00490号申请执行人秦顺琴。被执行人十堰坤仕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建永,该公司总经理。秦顺琴与十堰坤仕科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十堰坤仕科工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十堰坤仕科工贸有限公司51000元银行存款及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陈亚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明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