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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8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凯(厦门)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082号原告中凯(厦门)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霞溪路45号之二206室。法定代表人陈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章辉、练正雄。被告福建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1号华都大厦1层10号店面、11号店面。法定代表人奥河健一。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凯(厦门)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凯(厦门)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福建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庭外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凯(厦门)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凯(厦门)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7元,由原告中凯(厦门)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徐文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林靓靓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