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XX诉被告贺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贺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399号原告王XX,女,1982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山西省繁峙县砂河镇人。被告贺XX,男,1981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山西省繁峙县砂河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贺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晶晶审 判 员 梁屹斌人民陪审员 刘永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红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