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繁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XX诉被告贺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贺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399号原告王XX,女,1982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山西省繁峙县砂河镇人。被告贺XX,男,1981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山西省繁峙县砂河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贺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晶晶审 判 员  梁屹斌人民陪审员  刘永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红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