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04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克勤与蔡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勤,蔡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431-4号申请执行人:李克勤,女,1966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瑶海区。被执行人:蔡杰,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于2013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4月1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蔡杰原配偶葛翠霞银行存款30000元。本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蔡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肥东执字004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华山审判员 沈德生审判员 包正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