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戚答帅与韦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戚答帅,农民。委托代理人陆善标,河池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韦连杰(曾用名韦凤密)。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原告戚答帅诉被告韦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彩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戚答帅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韦连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答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8元,由原告戚答帅承担。审判员 汤彩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