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邗民初字第2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姚平、钱俊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平,钱俊,王瑜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邗民初字第2506号原告姚平。委托代理人张宏军,镇江市润州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谈贵宝,镇江市润州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钱俊,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叶鹏,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钱浩,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瑜。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平与被告钱俊、王瑜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姚平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姚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平负担。审 判 长 祁胜群人民陪审员 曾国安人民陪审员 丁久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糜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