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何兴恒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兴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044号罪犯何兴恒,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7日作出(2005)东中法刑初字第5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兴恒犯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5月19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何兴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8年11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0年12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7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6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何兴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兴恒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4年7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2015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2次(已交罚金2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兴恒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兴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