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谭勇与李瑶婚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勇,李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谭勇,住四平市。被执行人李瑶,住四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勇与被执行人李瑶抚育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瑶愿意将所欠抚育费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谭勇,申请执行人谭勇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了对被执行人李瑶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四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