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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4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贺世华与孟斌、李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生荣,孟斌,李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433号原告贺生荣,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孟斌,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李平,女,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东胜区天骄路君泰华府1-3-6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生荣诉被告孟斌、李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生荣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生荣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生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元、诉讼保全费1500元,由原告贺生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