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杨发祥申请执行杨林发、马日聪来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发祥,杨林发,马日聪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杨发祥,男,1980年9月5日出生,彝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杨林发,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彝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执行人马日聪来,男,1960年6月4日出生,彝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本院在执行杨发祥申请执行杨林发、马日聪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饶朝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