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兴玉与冯来胜用益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李兴玉,农民。被执行人冯来胜,农民。本院在执行李兴玉与冯来胜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来胜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阜民一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重九审判员 王智明审判员 刘立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红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