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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兴玉与冯来胜用益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李兴玉,农民。被执行人冯来胜,农民。本院在执行李兴玉与冯来胜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来胜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阜民一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重九审判员  王智明审判员  刘立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红旗 百度搜索“”